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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 | 清代景德镇御窑厂瓷器烧造经费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5
摘要
清代御窑厂瓷器烧造经费来源和明代有所不同,烧造经费来源经历了四次变化。即江西正项钱粮、淮安关火耗银、九江关税盈余银、九江关常税银。
关键字:清代、御窑厂、瓷器烧造经费

清代御窑厂瓷器烧造的经费来源与明代不同,明代烧造经费主要是田赋中提取。据明万历《江西大志•陶书》记载:成化年间烧造银两俱系饶州等三府小民出备,及后“先年系布政司公帑支给。……自嘉靖三十三年之后止于本司库帑银借支”。

到了明代后期,随着财政危机的加剧,布政司公帑难以支应,只得全部由地方册府出资。导致明代后期地方官员们奏请罢烧的现象较为常见。而清代御窑厂瓷器烧造经费自乾隆年间开始,不论是由淮关或九江关支取的都是商税,而次两地都是重要的交通要道,物流交通发达,商税丰厚。这种由关税中支付烧造经费的方式不仅在来源上与明代有明显区别之外而在于它不是直接向田地加派,所以清代基本看不到有向晚明时期官员连篇奏请停烧的现象。

清代景德镇御窑厂瓷器烧造经费的来源经历了以下四次变化: 

早期动用江西正项钱粮

 

顺治时期烧造御用瓷器的资金来源不见文献记载。康熙时动用了江西地方的正项钱粮。据《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中记载:“康熙十九年十月遵旨......动用江西藩库正项钱粮烧造瓷器,以供内用。所用钱粮由工部奏销。”

正项钱粮即正税。清代把田赋、丁赋称为正税,把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称为杂税。田赋是指按田亩征收的赋税,丁赋是指按人丁征收的赋税。而田赋与丁赋都是清代的正税,是属于中央税收,地方无权使用。

虽然在康熙朝御窑厂有大规模的御用瓷器烧造依照清代典制规定,生产资金是动用了江西藩库的银两,但这并不是动用了江西地方财政的收入,而是中央财政在江西藩库中的预收款项。也就是从清代的正税中支出得。

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淮安关火耗银

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载:“雍正四年,遵旨委内务府官一人于江西烧造瓷器。五年奏准烧造瓷器向用正帑,今改于淮关银两内动支。”这就表明了:在雍正五年之前御窑厂烧造瓷器仍是动用了江西征收的正项钱粮,雍正五年之后改由淮安榷关来支取了。这是因为此时的“督陶官”是内务府总管年希尧,其除了负责管理淮安关务,还要兼管窑务(如图)。这种督陶体制的形成使得烧造经费的支付亦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使得资金性质也产生了新改变。

在清宫档案中明确记载了御窑厂瓷器烧造的资金先由淮安后改由九江关税收中支出,确实与地方和中央财政无关。而税关则由户部和工部管理,清代税关有户关、工关之分。户关是指收百货税,工关是指收竹、木、船税。而淮安关与九江关都是属于户关。所有税收都要上交到户部和工部。那烧造瓷器的银两只能从自内务府的资金。

内务府是清朝的一个独有官署名称,是总管皇室宫禁大小事各的机构是清朝规模最大的机关。主要职能是管理皇家事务,诸如皇家日膳、服饰、库贮礼仪工程农庄、畜牧警卫扈从山泽采捕等,还把持盐政、分收榷关、收受贡品主要机构有“七司三院”管辖有三大殿等重要宫内重要部门,其经费来源除每年户部要拔银六十万两以上外有专皇帝及其家族服务并代表皇室营商的皇商,为皇室与清廷宫方经营国营商业,管理皇室在各省资产主持对外贸易事务。还有盐业、榷关的收入以及采办贡品与官员的献纳以及包括没收、罚赎捐官等的收入和商业买卖借货营运等。然而内务府的收入中最大一项则是收缴各关税的盈余银,也就是税额之外多征收的部分。乾隆元年右副都御史杨永斌的题本中有:早在雍正初年,淮安、天津、凤阳、北新南新临清荆州江海浙海关,除应解正项钱粮外,所得余银二十二余两税课按季附解交送内库至乾隆元年仍沿此例,正项解部,盈余解内库,或解赴户部转解内库。然而各地关口每年盈余银数不同。据嘉庆年间《大清会典》所载,各关税除正税有定额,盈余银有定额外,全国各关盈余银总和是正税的1.68倍之多。

按此可以推断出,雍正年间及乾隆初年御窑厂烧造瓷器的资金来源及性质应该动用了淮安、九江关税的盈余银。然而查阅年希尧管理淮安关务并兼管窑时的奏折,均未见烧造用银的陈述。如果御窑厂瓷器烧造所用银两是出自赢余银里,那奏折之中必然会提到,这是一笔费用不小的支出。按清律,关税赢余是皇家的重要收入,若要动用必须事先有奉旨,事后要有交待。所以从关税盈余款中支出烧造瓷器的费用应该是不可能得。那烧造瓷器的费用只能是出自火耗银。

火耗银是清代为弥补所征赋税银两折耗的加征,是正规税粮或税金之外的一种附加税。因户关、工关及州县所征零碎银两必须照规定成色熔化成锭后上交,改铸之时必有损耗,但改熔所耗不过百分之一二。以百两为例,所耗也就是一二两,但在具体征收时火耗高达百分之二三十。这种加征实为变相盘剥,朝廷令各州县加征火耗,以作为办公费用的补充。

 

关于火耗银两的使用,督陶官员多有提及。如乾隆二年六月初九日唐英奏折:“淮、宿、海三关每年经征正额钱粮、赢余银两,向来俱收加一火耗以作解费、库饭、添平各项及江西景德镇烧造瓷器等用。......”

唐英于乾隆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关于江西景德镇烧造瓷器工费向动淮关火耗银两奏折中说:“江西景德镇烧造瓷器工费向动淮关火耗银两,至乾隆元年二月内,奴才荷蒙圣恩由窑厂调管淮关,而窑工暂行停止,嗣于元年五月内,复经内务府传办瓷器无多,共用银一千二百三十余两。乾隆二年,内务府差催总默尔参额来南减半烧造,一年工料,解费等项用过银九千四百四十八两零,俱有册存案,但淮关钞银向收火耗、饭食二项以为费用,火耗不敷即以饭食补用,是以前监督年希尧办瓷十载火耗足用也。今淮关革除饭食,只有加一火耗以为一切经费,如有不敷酌动赢余,但赢余即系正项,例由户部考核。前于淮关经费册内约开窑工并造办处南匠二项,每年共银一万两,内除南匠工食一千八百余两,窑工实止八千一百余两,此据减半烧造之数约略而计也。今一年关满,窑工共用过银九千四百四十八两零,册内约开之数实不敷用。奴才检查旧案,年希尧办瓷以来一年有用至一万四五千两不等,南匠工食与别项传办公事尚不在内,今定以一万两之数,窑工已多用过银一千二百七十余两,恐一时再另有传办公事将来不敷所用。向来淮关承办事件俱由内务府传谕,部中无案可稽,且所有赢余部中无从核销,恐干驳诘。奴才伏查上年十二月内户部核准三关经费案内,九江关每年于赢余内留办公银一万两,浒墅关每年于赢余内留备用银三万两。奴才不揣冒昧,仰恳圣恩淮关于赢余内每年酌留二万两,凡窑工、南匠以及一切传办公事俱于二万两内动用,每年造册送内务府核销,如有余存亦解交内务府收用,一面报部存案。如此按年清销,庶办差不致有误,动用亦易稽查矣。奴才愚昧之见是否可行,伏乞圣明睿定,倘蒙恩准,奴才更有请者淮安关于二年闰九月内筑坝、挑河货税停征,赢余无几,今淮关库内有年希尧交存楼饭九五色银一万一千二百余两,前任动用过一千两,尚存一万二百余两,此非正项钱粮,可否将此项留为本年上半年窑工,南匠并传办公事之用,其余俟收有赢余,再留一万两。共成三年份留办二万两之数。”

 

 到了乾隆三年十二月六日海望奏(如图)烧造瓷器向系淮安关火耗银内动支,乾隆二年经江督那苏图会同淮关唐英具奏,因减除耗经费不敷在于盈银内留存银二万两以为传办公事之用等,因户部核准在案应将窑厂所用银两年在于淮安关留存银二万两内支领银一万两应用,每年将用过银两数目令唐英具折奏闻,仍造细册呈送内务府核销,如余剩留作次年接续烧造之用,如有不敷奏请添支再唐英从前管理窑工每年支领养廉银数百两,今唐英、默尔参额应需养廉银两即令在支领银一万两内照前酌定之数动支,一并入册报销。”

以上都充分说明了雍正时期御窑厂烧造瓷器所用银两非淮关盈余银,而是淮关的火耗银两。

乾隆三年至光绪二十七年的九江关税盈余银

 

自乾隆四年景德镇御窑厂烧造瓷器所使用的经费来源发生变化,及从淮安关的关税盈余银改为从九江关税盈余银中支付。唐英在乾隆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奏折(如图):“从前动用淮关银两,缘江西所造瓷器先运至淮关署内配成匣座转运进京,所以动用淮关银两庶觉便宜......今奴才荷蒙天恩,畀令专司窑务,凡烧造之器配座、装桶、解运,奴才俱在江西一手办理直送京师,以免由淮绕道耽延时日。既不在淮配庄、解运,似不必专需淮关银两,况淮关去江西二千余里,从前淮关解银到厂,俱咨明两江督臣,沿途拨兵护送,夜则寄贮地方管库,未免文案声扬,月恐传造器多,每年一万两不敷所用,奏准之后再移淮请领,往返动经数月,匠作人等不能停工以待。目今再用淮关银两不无远不及济之虞,奴才思江西有九江一关,附近窑厂二百四十里,移取甚便,或于九江关赢余内每年动支一万两,如不敷用再行奏请添支,年满报销。淮安、九江两关均属赢余钱粮,一转移之间,不独于公事有济,且免护送声扬之繁。”

乾隆皇帝在唐英的奏折上朱批:“有旨命汝管九江关税务,望汝即照此奏办理可也。”
当年六月唐英接到户部来的公文行令,嗣后于赢余银两动支一万两办理窑工之用。自此御窑厂烧造瓷器费用改从九江关的盈余银中支取(如图)。

 

光绪二十八年至清末在九江关常关税银动用

自乾隆四年以来沿用的九江关赢余银烧造瓷器的制度到了晚清发生了小的变化。御窑厂烧造瓷器的经费改从九江关税中应该解交中的常关税银中支取。常关税银是清代鸦片战争以前的内地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常税实为正额与盈余的统称。这种变化的起源是税务司署的设立。咸丰十一年清政府成立了全国性的总税务司署,设正、副总税务司各一人,均为洋人担任,垄断了海关税务权。而中国人任职海关的多为帮办、供事、文案、工役等人员。原有各关监督,本是各关的行政长官,但自设税务司后,监督仅管常关,也就是内地关税。以后更是规定,在海关附近50里以内常关税收也一律由税务司经营。此时各关监督所管的税收已极为有限了。

到了光绪二十七年时任江西巡抚的李兴锐在本年的十一月初四奏请:“今常税既无从提拨,且常税内有历年开支窑工经费银二三万两,亦归无着,自不得不将此项耗杂酌为改拨停解,腾出余款以为窑工经费之用。”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又回到了雍正时以火耗银为窑工经费来源的形式,但其性质却发生了变化,即前者是在全部关税的银两之中动用,而后者却是在洋税之外的常税中动用,可支配的银两明显减少。

此时关于清晚期御窑厂瓷器烧造经费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由于朝廷的传办瓷器数量巨大,常税往往无银可支。于是在超支烧造的经费来源又产生了新的变化,使得有些在洋药厘金项目中下拨款项。何谓洋药,就是鸦片。范文澜在《中国近代史》中载“咸丰八年英法军退回上海,与桂良、花沙纳订定税则,承认鸦片为合法贸易,改名洋药,每担收税银三十两。” 光绪七年,定洋药入口,由官验明封存,俟每箱百斤,完纳正税三十两,厘金八十两,方允出运。厘金又名厘税,咸丰三年起征,分坐厘、行厘两种。前者征货物交易税,后者征货物通过税。因税率按货值抽若干厘,故名厘税。在光绪十九年(1893年)窑工银在洋药厘金内动支了89973两,这可能是因为1894年是为慈禧六十大寿而准备庆寿宫廷所需的大量御用瓷器有关吧。到了光绪三十年(1904年),慈禧七十大寿之年窑工银又在洋药厘金内动支了9989.6两。

结论

清代景德镇御窑厂烧造瓷器的经费并不像诸多研究清代官窑瓷器著述中所述,“官窑瓷器烧造是不计成本”。其实是笔笔均有计价标准,而烧造瓷器的经费来源大致经历了四次较大的变化:早期动用了江西正项钱粮,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取之淮安关火耗银,乾隆三年至光绪二十七年又在关税盈余银中支用,到了光绪二十八年直至清末则在常税中动用支出。这种资金来源的不断变化,说明了清代御用瓷器烧造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反复校正。从现在诸多对清代官窑瓷器的研究来看,笔者认为:清代景德镇御窑厂烧造瓷器的经费从关税盈余银中提取使用较为合理。

①《清宫瓷器档案全集·卷一》第253页
②《清宫瓷器档案全集·卷一》第279页
③《清宫瓷器档案全集·卷一》第282页
④《清宫瓷器档案全集·卷一》第354页
⑤《清宫瓷器档案全集·卷一》第 55 页
⑥ 范文澜,《中国近代史》第四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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